台灣網域註冊管理中心提供之郵件主機網路服務使用條款
歡迎你加入成為台灣網域註冊管理中心的會員,台灣網域註冊管理中心的郵件主機出租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由「伸昌電腦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建置提供,所有使用會員服務的使用者(以下稱會員),都應該詳細閱讀下列約定條款,這些約定條款訂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會員服務的提供者以及所有使用者的利益,並構成使用者與會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契約,使用者完成產品服務訂購手續之後,或開始使用就視為已知悉、並完全同意本使用條款的所有約定:

玆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玆共同遵守(以下甲方為伸昌電腦有限公司,於網站網路上的經營的事業體名稱為『台灣網域註冊管理中心』,乙方為申請人):

第一章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申請租用甲方企業化電子郵件服務(HiMail Hosting)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二條本業務係指甲方提供郵件伺服器及其系統,供乙方經由網際網路從事電子郵遞、帳號管理、收信障礙排除服務之業務。

第二章申請程序

第三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之乙方名稱登記,應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自然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四條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須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五條乙方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向甲方申請者,須於申請後十日內依本契約第八條及第九條之約定辦理。

第六條乙方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虛偽不實導致發生任何紛爭時,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三章異動程序

第七條 乙方更改網域名稱時,須以書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而造成之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八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理登記而未辦理,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甲方得即予暫停通信,俟乙方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繳納。

第四章服務費用

第九條 網路業務自各該業務啟用日起開始計費,乙方如有疑義,應於啟用日起五日內通知甲方,如未通知,視為乙方已確認接受業務服務內容及啟用日。

第十條 各項網路業務之租用及繳費方式,依申請表及甲方規定,並按下列規定辦理,甲方對於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

1) 一年期繳費方式:

以一年十二個月為一期,乙方如選用年繳方式並依定價享有折扣優惠者,須承諾至少租用一年,乙方如租期未滿一年而片面終止租用或違反法規規定或雙方間之任何約定,而經甲方終止租用者,甲方將不返還乙方已繳納之未到期部份之費用。甲方於乙方租用一年期間內對各項費用如有調整,乙方無須補繳費用,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

2) 年繳方式:

以兩年 二十四個月為一期,乙方如選用年繳方式並依定價享有折扣優惠者,須承諾至少租用兩年,乙方如租期未滿兩年而片面終止租用或違反法規規定或雙方間之任何約定,而經甲方終止租用者,甲方將不返還乙方已繳納之未到期部份之費用。甲方於乙方租用兩年期間內對各項費用如有調整,乙方無須補繳費用,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

第十一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甲方於建置使用環境完成後,將以書面通知乙方啟用日等相關事宜,並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

第十二條 乙方應繳之各項費用,應依甲方之通知繳費。通知 Email 信箱地址以乙方登錄者為準,乙方更換 Email 郵件信箱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由甲方提供的客戶服務中心登錄的資料為依據。

第十三條 乙方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如逾期未繳款達 15 天以上者,甲方有權力將其乙方存放於伺服器上的相關資料郵件刪除,乙方無權要求甲方將相關儲存於伺服器上的郵件或資料保留與交付。

第十四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佈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甲方將依電信相關法規規定,在傳播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週知或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五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以機線裝妥並經連接測試完成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乙方指定日期或乙方設備完全搬離甲方之電腦機房之日二者較遲者為終止租用日,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當月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日租費為月租費除以當月日數來計算。

第十六條乙方因租用內容變更或其他異動事項致當月之通信網路月租費或其他費用發生增減時,乙方當月應繳之費用按異動前後之使用內容、項目及日數分別計算之。

第十七條乙方溢繳或重複繳交費用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甲方得將乙方溢繳或重複繳交之費用先行抵充其未付之其他應付費用,如抵充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十八條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甲方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乙方如未依前述方式提出異議並申訴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支付費用。

第十九條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甲方提出異議並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停止服務。

第二十條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信,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

第二十一條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公司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則以甲方帳務系統內之紀錄為準。

第二十二條 乙方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或有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二十三條 乙方如欲將原租用之網路業務變更為租用甲方其他網路業務者,對原租用之網路業務應辦理租用終止手續,並辦理租用新網路業務之申請手續;惟乙方原租用之網路業務係採年繳方式依定價享有折扣優惠者,於租用之一年期間內不得申請變更為其他之網路業務。

第五章維護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乙方對於自身系統設備、網路相關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甲方不負責乙方終端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之錯誤、故障及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如因乙方自身租用之實體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乙方應自行聯繫實體線路服務提供者進行維修,甲方不負責線路維修及乙方之損失。

第二十五條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毀損或部分服務中斷或損毀,甲方不負責善後及賠償責任。乙方租用網路業務,除本條及各該業務契約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外,甲方不負擔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乙方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甲方郵件伺服器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如違反本約定造成甲方之損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為避免乙方因作業系統或服務程式之漏洞而遭受入侵,乙方必須自行負責安裝作業系統供應商於各自網站所提供之系統或服務程式之漏洞修補程式,並隨時注意最新之安全通報,因甲方已盡告知之義務,故若因作業系統或服務程式之漏洞而遭受入侵,乙方應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乙方租用本業務,除本契約約定者外,甲方不負擔其他損害賠償,為保障乙方權益,乙方須視自身需求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

第六章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二十九條乙方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載之相關資料及所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電路或系統障礙者,自障礙發生連續達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兩者中較早者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以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三十一條除前條約定情形外,乙方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造成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通信停止期間,當月月租費應予扣減,但扣減額度不得低於下表: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扣減下限
12()以上─未滿24 當月月租費減收10%
24()以上─未滿48 當月月租費減收20%
48()以上─未滿96 當月月租費減收30%
96()以上─未滿240 當月月租費減收50%
240()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前項阻斷之開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兩者中較早者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以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障礙當月應扣減之租費總額最高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

第三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甲方不保證乙方自網路上擷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間資料傳輸速率,乙方如因前述事由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乙方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或危害通信之情事者。

二、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行為者。

四、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者。

五、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對方信箱者。

六、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者。

七、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八、散播電腦病毒者。

九、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或乙方通信內容有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等情事,經有關機關通知者。。

十、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十一、發送大量郵件以致本業務系統之障礙者。

十二、乙方之網頁與他人發生侵權爭議者。

十三、乙方使用本服務有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甲方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者。

十四、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前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三五條 甲方如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必要時得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甲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乙方。

第三十六條選擇採用年繳費用之方式,而乙方如於年約到期時欲終止使用者,須依辦理續用程序,進行下一年度的繳費事宜,如乙方無辦理續用事宜並完成繳費,則視為乙方不繼續使用,甲方可於租約到期後將服務關閉。

 第三十七條甲方對因提供本業務所知悉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其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而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前開資料: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三十八條本契約條款未約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營業規章或電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三九條 乙方利用網路業務查詢證券交易資訊、櫃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及期貨交易資訊時,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乙方之租用,所生之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七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條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親自向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第四十一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業務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預定終止租用之日三個月前提出申請。

第四十二條 乙方申請暫停租用或因違反法令、欠費致甲方暫停其租用者,其停止租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四十三條 甲方有權於終止租用日起,停止提供本契約之一切服務。乙方應返還甲方所提供之資源,包括但不限於IP位址予甲方。

 第四十四條乙方違反本服務契約之任一條款約定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甲方得視情形於通知乙方後暫停提供本業務,至乙方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如乙方仍未改善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四十五條如乙方因無法或暫停償還債務,而進入重整、解散、清算、破產之程序,或有依相關法令尋求和解、移轉財產或指定財產管理人之情形發生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六條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七條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於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四十八條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將於甲方網站申請服務之網頁內容公開揭示。

第四十九條甲方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並請乙方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之手續。甲方就此所負之賠償責任以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為限。

第五十條甲方如經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時,本契約即自動自主管機關正式書面通知上所載之日起向後失效。甲方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乙方於二個月內向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或補繳其應繳費用之手續。甲方因此所負之責任,以前項約定者為限,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乙方如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客服中心請求處理,甲方將立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甲方服務專線:06-2221898網路客戶服務中心網址 http://www.webpay.com.tw 。

第五十二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interNIC所訂之標準與建議書等之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